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简称《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简称《B股业务规则》)。 第二条 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等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B股上市 第三条 B股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必须经上市堆荐人推荐,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 第四条 对B股上市申请的审查按本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A股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 (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 (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 (5)由二名以上境外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6)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收支报告和未来一年外汇收支预测; (7)B股发行情况报告; (8)B股发行所筹外资金使用计划同使用情况报告。 (9)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本所对B股上市申请按《业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上市审查。 第七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在收到资料后的二十个工作内对B股发行人的上市申请作出审批。 第八条 上市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本所自上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签发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九条 B股上市申请获准后,发行人须在本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须经本所审查,并至少在B股上市前三天予以公布。 第十条 B股上市后,本所根据有关证券法律、规则、规章及本所有关规则对发行人和当事人实施监管。上市B股发行人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须公布由境外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国际会计签字、盖章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章 B股交易 第十一条 有关B股的信息披露事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本所对B股上市的监管依据《业务规则》第二章第三节进行。 第十三条 证券市场上其它有关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所对相关B股予以停牌,意见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施行: (1)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波及深圳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时; (2)B股交易环节发生重大事故时; (3)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发生清盘、合并、改组以及清算银行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和侵犯投资者利益时; (4)本所断定必须停牌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派息分红时,A、B股一般情况下同步进行;如有特殊情况,A、B股派息、分红需暂时分作两步实施时,可按照已有的程序分别执行停牌制度。 第十五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书上依序打上接收时间和序号。承办时,应依据委托书所载委托事项及其序号执行。 第十六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受理下列任何一种买卖: (1)替客户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 (5)替客户分期付款方式的委托买卖; (6)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分享利益或亏损补偿保证的买卖。 第十七条 B股交易严禁买空卖空。 第十八条 特许竟内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受托买卖B股手续后,应尽快将客户委托指令输入本所集中市场电脑系统。买卖一经成交,则不可撤销。代客买卖B股的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应于当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并依本所发生的成交资料于T+3在特许清算银行办理清算交割手续。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经核实无误后不可撤销。 第十九条 买卖报告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入报告书为红色,卖出报告书为蓝色。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代码、成交日期、时间、股票种类、股数、单价、价金、手续费、印花税、汇率、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第二十条 B股买卖报告书,应于买卖成交后由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填制一式四联并签章,一联留存、一联交委托人、一联送特许清算银行、一联送本所。属代理特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买卖B股的,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应在书面委托书上注明每笔成交数量、单位和金额,并复印一份作为买卖报告书附件一并送本所和特许清算银行。 第二十一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受托买卖关系所收受的B股,应依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关于有价证券保管作业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代理人)不按时履行交割代价或交割证券者,即为违约。如遇违约,受托的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得自行解除委托买卖契约,了结买卖,并处分所有因委托买卖关系所收委托人款券。其处分所得代价与应付委托人的款项,得合并抵充委托人应偿付上述应履行的债务,及因委托买卖关系或解除契约所生损害赔偿的债务,如尚不足,得向委托人追偿,如有剩余,应予返还。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依前款规定办理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并以副本通知特许清算银行和委托人。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委托人违约,对所收委托人的款券有留置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委托买卖B股订立受托契约后所发生的买卖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场开市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分下、上午两市,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一时三十分到三点三十分。 本所B股市场休假日为本所A股市场体假日和香港公众假日。 本所认为必要时,集中交易时间与休市时间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第二十五条 B股集中交易必须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简称“三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初次上市证券竞价买卖时,按申报买卖B股的数量及价格决定其开盘价格。 前款开盘价格以上市前的销售价格为计算基准,如无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变动时,由本所与上市公司参酌有关资料拟订,报主管机关认可。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买卖B股的数额,须为一个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每一个交易单位为2000股,简称为一手。不满一手的B股交易,按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报买卖B股的价格的一股准,其交易以港币计价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证券商对于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机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但本所认为需要时场内工作人员可以随时查询。签复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查询,应依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金融机构查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所B股交易方式分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两种。B股对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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