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法规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沪证办[1994]126号 上海市各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据了解,本市有些上市公司动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的健康发展,现就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法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不得以各种形式动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股票。 二、各上市公司不得认购、持有本公司新发行或增资配售的股票。 三、各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认真进行自查。如发现有上述违现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并同时将自查结果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四、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现行为提供条件。 五、本通知下达后,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将依法对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检查,凡被查实仍有上述违现行为的,即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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