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体改生[199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前一时期,一些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对促进职工关心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企业凝聚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少企业末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一些地方还出现了非法交易。不仅干扰了股份制试点工作,而且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决定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凡已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通告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认真清理。 清理的具体内容是: 1.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擅自决定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2.经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内部职工股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3.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交易的内部职工股。 二、清理的组织和程序 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家体改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采取由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一步,先由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并将清理中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写出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中央所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第二步,地方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查上报企业的材料,逐户进行审核验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国家体改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八月底结束,具体时间自行安排。在末完成审核验收前,不得恢复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审批工作。 三、清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今后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均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对现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对其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可由企业按发行时的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现金,也可按审批权限批准转为企业债券。 2.在国办发(1993)22号文下发以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批准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必须按发行时的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给职工。同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3.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内部职工股的企业,其个人股要登记造册,并送审批机关备案;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 4.符合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方和各部门要提高对这次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积极的态度,认真组织领导。这项工作涉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方和各部门要积极宣传清理工作的意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在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及时解决,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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