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缺陷,关联交易监管模式不足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模式及其缺陷。目前我国基金业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简单规范上。考察我国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立法现状,我们大体可以发现我国在投资基金关联交易方面所采用的监管模式。我国有关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体现于1997年施行的《管理暂行办法》和2以抖年施行的《基金法》之中。《管理析行办法》第34条规定:“禁止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其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缺陷,关联交易监管模式不足《从金法》第59条规定:“从金财产不得用干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四)买卖其他城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荃金管理人、荃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从金管理人、革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萃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荃金管理人、其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由于都没有明确界定关联方或关联交易,只是笼统的定义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因而前述规定缺乏一定的现实操作性。面对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频频发生,为r有效监管基金市场,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缺陷,关联交易监管模式不足我国又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规范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规则。比如中闰证监会于2仪瞬年7月.日发布施行的(证券投资荃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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