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了维护权证的交易秩序,促进权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创设权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经本所认定可创设的已上市交易权证,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并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创设人")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创设同种权证。创设的权证与原上市权证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相同。 二、创设人可以向本所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创设或注销。 创设人每日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均不得超过一次,每次申请创设或注销的数量均不低于100万份;申请注销时剩余权证数量不足100万份的,创设人应当申请一次性全部注销。 三、创设人向本所申请创设权证时,申请创设的权证数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内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3亿份;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上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量的50%。 2、创设在外的权证与同标的证券的同种权证之和乘以行权比例不超过无限售条件标的证券的100%。 四、当日申请创设同一权证的创设人超过一名,且其申请创设权证数量合计超过可创设权证数量时,本所按比例分配可创设的权证数量。 不同日期创设的权证按照日期先后排列创设顺序。同日创设的权证,创设数量大的视为先创设,创设数量相同的通过抽签决定创设顺序。 五、创设人拟创设认购权证的,应当在向本所提交创设申请的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之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设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全额存放用于行权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同时创设人需申请设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业务。 创设人拟创设认沽权证的,应当在向本所提交创设申请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之前在结算公司开设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全额存放行权履约担保资金,该账户同时用于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业务。 同时,创设人还应当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为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用于完成与创设及注销相关的权证及标的证券的交收,报本所和结算公司备案。 六、创设人应当持续关注行权履约担保品的状况,确保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和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具备足额行权履约担保品。 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标的证券或资金,不得用于权证创设的行权履约担保。 七、创设人应当指定两名专业人员为联络人,授权其负责与本所和结算公司的联络,代表创设人办理与权证创设相关的业务。 创设人应当在指定联络人后及时将创设人的授权文件、联络人的相关信息报本所和结算公司备案。 创设人指定的联络人及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创设人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和结算公司。 八、创设人向本所申请创设权证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30以前按照本所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创设人在交易日上午10:30以后向本所提交创设申请的,视为下一交易日的申请。 九、本所在受理创设人申请的当日(T日)作出是否同意其创设申请以及可创设权证数量的决定,通知创设人并在本所网站及巨潮互联网上予以公告。 创设人应当在接到本所同意其创设权证通知的当日,在巨潮互联网上公告其创设权证情况。 新创设的权证在T+2日方可交易。 十、创设人向本所申请注销权证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的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分之前向结算公司申请对相关权证予以冻结,并于申请注销的当日上午10:30以前按照本所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创设人在交易日上午10:30以后向本所提交注销申请的,视为下一交易日的申请。 十一、本所在受理创设人注销申请的当日作出是否同意其注销申请的决定,通知创设人并在本所网站及巨潮互联网上予以公告。 创设人应当在接到本所同意其注销权证通知的当日,在巨潮互联网上公告其创设权证的注销情况。 当日收市后,结算公司按先创设先注销的顺序注销该创设人的权证,并解除对行权履约担保证券或资金的锁定。 创设人在结算公司实际冻结的权证数量与其申请的权证注销数量不一致的,相关注销申请视为无效。 十二、本所于每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本所网站上按权证品种分别披露权证创设和注销情况、交易情况以及次一交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本所视市场情况,可以增加披露次数。 十三、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先于权证发行人履行义务。同一权证的创设人超过一名的,各创设人应当按照"先创设后被行权"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 十四、创设人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本所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创设资格。 十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6日起施行。权证创设的具体品种及可创设起始时间,本所另行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12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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