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投债市场而言,由于中国地方政府财政信息的严重不透明,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只能依靠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发行人所提供的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如果地方政府遗漏重要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投资者势必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加强城投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应成为中国防范城投债信用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
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的证券市场比较完善,市政债券运作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健全,因而对于市政债券的发行采取事后监督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即适用“反欺诈条款”追究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相关责任人的欺诈和欺骗行为。美国市政债券发行人按照自愿披露的规则提供债券信息,但行业自律协会对披露信息的要求也是十分严格的。日本政府对于地方公债的审批和相关信息的审查则侧重于事前,而且上级政府审查的权力很大。但无论如何,对于地方政府发债时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十分详尽而且严格的,这既是证券市场成熟的表现,也是对投资者最重要的保护机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3号)有关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但内容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且线条较粗。信息披露制度基于城投债的特殊考虑,应制定专门适用于城投债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对城投债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作出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不仅有助于地方财政的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市场信心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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