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存款。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四、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九、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货币市场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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