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资格管理与聘任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保证基金设立核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和建设,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二、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取得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海外相关专业机构中产生。委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保证委员能够出席会议。 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基金法规;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 (四)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四、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或由中国证监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后聘任。 五、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是,每次换届时应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2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3次不能出席工作会议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守则》等有关规定; (五)违反基金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六)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聘任及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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