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资本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原资产额;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首次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需具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有关条件。
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而设立发行股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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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认足股份,交付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设立方式,发起人均须认足其应认购的股份。若采用发起设立方式,须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若采用募集设立方式,须由发起人至少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法定比例(不少于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合理评估作价,并折合为股份。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应认购的股份后,应及时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办理设立登记事项。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认足其应认购的股份并交付出资后,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
(2)提出募集股份申请。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主要有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协议等文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募股申请后,认为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将被撒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有权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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