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发行是否成功,最终取决于能否将股票全部销售出去。股份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其销售方式不外乎有两种选择,即自销或委托承销。
1.自销方式。股票发行的自销方式,是指股份公司自行直接将股票出售给投资者,而不经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自销方式可节约股票发行成本,但发行风险完全由发行公司自行承担。这种推销方式并不普遍采用,一般仅适用于发行风险较小,手续较为简单,数额不多的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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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承销方式。股票发行的委托承销方式,是指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证券承销机构代理。证券承销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在我国主要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在美国-般称为投资银行。委托承销方式是发行股票所普遍采用的推销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论是募集设立时首次发行股票还是增资发行股票,均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委托承销方式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办法:
(1)股票发行的包销,是由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全权委托证券承销机构代理股票的发售业务。采用这种办法,一般由 证券承销机构买进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然后将所购股票转销给社会上的投资者。在规定的招股期限内,若实际招募股份数达不到预定发行股份数,剩余部分由证券承销机构全部承购下来。发行公司选择包销办法,可促进股票顺利出售,及时筹足资本,还可免于承担发行风险;不利之处是要将股票以略低的价格售给承销商,实际付出的发行费用较高。
(2)股票发行的代销,是由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股票发售业务,若实际募集股份数达不到发行股数,承销机构不负承购剩余股份的责任,而是将未售出的股份归还给发行公司,发行风险由发行公司自己承担。根据我国有关股票发行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两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一般包括总承销商、副总承销商、分销商。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协商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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