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日前审结了北某投资顾问公司与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终审认定双方签订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判决该投资公司返还刘某某人币281680元。
据介绍,2003年12月23日,刘某某以甲方身份与北某投资公司(乙方)签订《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操作资金人币30万元,期限为一年。资金由甲方管理,乙方只负责股票的买卖操作,甲方不能擅自买卖股票。乙方在甲方同意和监督下执行股票投资方案,因乙方擅自做主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风险;在甲方没有干涉下及股票投资信息没有对外泄漏下,乙方保证甲方委托理财的本金不亏损,股票投资理财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该协议对利润分配方式约定:甲方70%,乙方30%。2004年1月3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刘某某追加资金298680元与乙方进行股票投资合作。由于在操作过程中,刘某某的股票账户出现了亏损,2007年4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6个月到期乙方仍不能扭亏,乙方必须用现金补齐到本金598680元,但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最终账户亏损281680元。为此,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返还亏损本金281680元。投资公司则认为,股票账户出现亏损,是双方过错造成,双方都应承担责任,按照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乙方最多承担30%的责任。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相关法规“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的规定而无效。
上述事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股人数的大量增加,相当一部分人存在“走捷径、快赚钱”的想法,他们一厢情愿地企盼“专业高手”替自己理财,以便不担风险,坐享其成。于(股票入门网原创,转载请注明:http://www.ds360.cn)是,一些投资咨询公司应运而生,投其所好,代理炒股,承诺收益。此类生意一度变得炙手可热,不少人义无反顾地加入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这种代理理财方式表面看起来有合同,有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中规中矩,但双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否依法合规。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作为此案当事人的某投资咨询公司,事先就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证券操作的法律法规,如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并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等禁止性规定。这既是不能逾越半步的雷池,也是开展业务的高压线和戒线,谁违背了这一点,就会付出代价。基于此,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虽然前期投入了精力和成本,投资公司还须赔偿刘某某的资金损失。当然,此事也从另一个层面提醒股,投身股市的先决条件就是学法懂法守法,不能头脑发热,扔进篮中全是菜,遇事要以法律为依据,搞不明白的事情可以向律师咨询,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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