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在向社会公开募股申请获得批准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股的具体情况。募股申请获得批准后,发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事项。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认股人住所,并签名、盖章。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承销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还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招认股份,缴纳股款。发行股票的发起人或其股票承销机构,通常以广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招募股份。认购者认股时,需在由发起人制作的认股书上填写认购股数、金额、认股人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购者一旦填写了认股书,就要承担认股书中约定的缴纳股款的义务。发起人公开向社会招募股份时,有时会出现认股者所认购总股数超过发起人拟定招募总股数的情况,这时可以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哪些认购者的认股书有效。认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无论股票有无面额、股票面额大小,股款一律按发行价格一次缴足。 认股人应在缴纳股款的同时,交付认股书。收款银行应向缴纳股款的认股入出具需由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股款缴纳收据,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出.具收缴股款的证明。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委托法定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发行股份的股数募足后,发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法定 30天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应有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并有权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交割股票。经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办理申请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割股票。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发起人的股票还应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股票须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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