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强?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专家理财制度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
行业的壁垒使得信托公司更有信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4点内容: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撇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 -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入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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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4.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信托制度的-大特色就是专家管理制度。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在从业制度上进行了有效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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