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限于以下投资人持有:⑴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⑵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⑶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⑷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但目前存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投资人开设的B股帐户.为了执行国务院的上述规定,推进B股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状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凡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投资者所持有的B股帐户,只能卖出已有的B股股份,不得再行买入,在所持股份未卖出之前继续享有B股股东的有关权益.本所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上述决定的落实,同时要求从事B股代理业务的有关证券商要对B股代理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切实执行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者,本所将予以严肃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19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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