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有固定的程序和方式,下面股票发行进行详细说明。
股票发行的程序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 申请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股票发行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股票发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 审批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股票发行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3) 复审被批准的发行申请,股票发行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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