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干预是指投资者采取行为提升企业价值,但这种行为成本由监督者个人承担,这就存在所谓的“搭便车”问题。股东干预Shleifer和Vishny(1986)认为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升,他们会积极监督管理层,股东干预从而有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令V(V*)表示不存在(存在)股东干预时的企业价值,因此,股东干预Z=V*-V 股东干预是源于股东干预所提升的企业价值。期初,大股东(blockholder)持有α<0.5单位股票(企业总股本标准化为1),剩余(1-α)单位股票由风险中性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大股东可以以价格P交易股票(P取决于交易量和交易方向)。大股东可努力监督管理层以增加其发现更好经营战略的概率,该战略可增加企业价值Z,但Z为私人信息。一旦发现该战略,大股东可采取三种干预方式。第一,大股东发起接管并要约收购(0.5-α)股票以取得公司绝对控制权,同时实施战略重组。大股东发起并购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利:一是初始持有股票的价值提升αZ;二是以价格P追加购买的(0.5-α)份股票的收益,尽管存在“搭便车”问题(Grossman和Hart,1980),即中小股东预期并购提升企业价值,因此要求一个超过V 的价格P出售所持股票,但中小股东并不知道真实Z,因此股东干预价格P小于V*,该项收益等于(0.5-α)(V*-P)。由此可知,大股东初始持股比例α越高,他从发起并购所获得的收益αZ越高,更有动力介入公司运营;此外,大股东可通过追加购买股票获益,进一步提升了大股东的监督积极性。第二,大股东可以采用代理权斗争(proxy fight)方式改组董事会,进而改变运营战略并获利,同样地,更高的持股比例可获得更多的价值增值αZ,从而弥补代理权斗争成本。第三,大股东通过信件与管理层当局进行沟通,从而改善企业经营并提高企业价值。尽管股东干预这一方式的执行成本较低,但经理人可能不会完全按照最优战略行事,最后股东干预仅能实现部分价值增值(1-β)Z。因而,更多的持股比例α有助于激励大股东发起接管行为并替换现有经理人,从而实现所有的价值提升。
而股票流动性有助于激励投资者搜集、加工、整理公司特质信息并交易,进而提升股价信息含量,信息含量更高的股价能更好地反映大股东监督收益,股东干预导致股价P趋向V*。因此,即使大股东被迫提前出售股票,他们仍可以通过积极监督管理层获利。然而,Coffee(1991)以及Bhide(1993)却认为股票流动性不利于大股东发挥治理作用,股东干预原因在于如果大股东获得高流动性公司的负面消息,那么他们将抛售股票,而高流动性降低了大股东的退出成本;在低流动性公司中,大股东只能被迫继续持有股票并通过积极介入公司治理的方式提升企业价值并获利。因此,Coffee(1991)以及Bhide(1993)认为流动性将破坏大股东的公司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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