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沪交易所向
上市公司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存在向控股
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实行ST处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按照深沪交易所的通知,上市公司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刊登提示性公告。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上市公司未能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司应披露未能纠正的原因,提示相关
风险。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而在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 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在拟披露的200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期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情节严重的,应提前向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报告。公司管理部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中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发函确认工作,上市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并予以披露。 通知称,若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或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去年9月份,深沪交易所颁布修订后的上市规则。规则中曾规定,对于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公司,交易所将会予以特别警示和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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