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企业持股主体只有两种,即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法人股东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工会法人。
1.高级管理人员单独作为管理层收购收购主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上述规定表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成为本公司的大股东;而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不利用内幕信息的条件下,还可以买人本公司的股份。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另外,高级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也存在限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这一规定虽然没有限制个人以发起人的身份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但这表明监管部门不愿意看到自然人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从而剩夺了自然人进入流通股市场作为管理层收购收购主体的资格。尽管该规定没有限制高级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但是个人直接购买国有股会受到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政策限制。
2.管理层组建“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除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于实行管理层收购的企业的管理层人数-般都超过50人,因此,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存在人数限制。不仅如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也受到“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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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2000 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雨》(法律部[2000] 24号文件)称,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 110 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在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给发行部的复函中,中国证监会法律部进一步明确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认为,考虑到职工持股会在未得到规范以前,可能给证券市场带来风险,因此,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会通过各种渠道挤人证券市场是必要的,职工持股会在目前情况下,不能直接或间接作为上市公司股东;鉴于自然人股东人数过多,存在公司涉嫌变相公开募集股份、影响股权管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等问题,证监会在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审核中对此重点关注,从严控制。
4.工会作为收购主体。根据《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已明确指出: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中国证监会据此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 24号文件)。《工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仅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和其他收入。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因此,公司通过给工会划拨利润,通过工会的法人资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然后再奖励给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做法是违反《工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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