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股网首页
  • 股票
  • 平台
  • 公司
  • 服务
  • 炒股
  • 期货
  • 外汇
  • 技巧
  • 正规平台
  • 股吧
  • 当前位置:论股网 > 公司 > 「华微电子股票」我国《证券法》对相关人员参与股票买卖交易活动,

    「华微电子股票」我国《证券法》对相关人员参与股票买卖交易活动,

    发布时间:2020-10-15 12:11:51阅读()来源:华微电子股票作者:华微电子股票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买卖股票时,受到两个方面限制:

      1.在证券的发行市场上,专为股票发行出具专业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即包括对股票发行出具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或者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有关股票的买卖。

      具体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在承销协议确定的该种股票的承销期内以及该种股票发行的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上述期限买卖该种股票,包括新发行股票或已持有的该种股票,则构成违法行为。

      2.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专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是因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报告时,或者向社会进行公告时,必须有法定的专业机构为其出具相关的专业报告。

    推荐阅读:「精选股票公式网」股市战胜自我是关键

      例如,上市公司公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法定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这些法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后至出具的专业报告公开后5日内的这段期间,股票学习网,不得对与其履行职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票进行买卖。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买卖该种股票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股票买卖交易活动,限制和特殊规定,我国《证券法》对相关人员参

    以上就是论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华微电子股票」我国《证券法》对相关人员参与股票买卖交易活动,,很多股民在了解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问题欢迎关注论股网!

  • 本文标题地址来源:「华微电子股票」我国《证券法》对相关人员参与股票买卖交易活动,http://www.uggcorp.com/pzgs/5766.html
  • 上一篇:「中国银行股票行情」崩盘是什么意思?崩盘定义,什么是崩盘?
  • 下一篇:「百度股票」股票发行须提交的核准文件
  • 相关文章推荐:

    特别声明:论股网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配资有风险,选择平台需谨慎。
    广告
    广告

    论股网首页 - 股票 - 平台 - 公司 - 服务 - 炒股 - 期货 - 外汇 - 技巧 - 正规平台 - 股吧

    覆盖城市:南昌,太原,福州,山西,东莞,广州等其他城市。

    本站广告合作联系客服QQ:452629447 邮箱:452629447@qq.com

    论股网提示:本网站仅提供平台服务,所有产品及展示信息均由平台方提供。配资有风险,选择平台需谨慎。

    诚信网站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互联网协会 可信网站身份验证

    Copyright © 2002-2020 www.uggcorp.com 论股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渝ICP备160053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