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制定《票据法》时,市场经济远不像今天这样发达,票据旧计划体制积累的潜在后果尚未能彻底释放,行政干预的痕迹还存在。从现在来看其立法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票据其许多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存在差别,因此仍需修改和完善。
其票据特点有:(1)票据体例上采取三票合一的形式,即将汇票、本票、支票集中到一部法律中进行统一规定。(2)票据结构上以票据种类为主题框架,用票据行为作主线,融票据的权利、义务于其中。(3)按国际通行做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这5种行为进行规范。(4)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丧失票据的补救措施实施统一。(5)促进票据流通,在限制付款人对转让而取得票据的抗辩、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6)票据对涉外票据的适用做了规定。(7)对票据犯罪的刑事责任内容进行细化,便于具体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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