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背书制度适用于所有流通中的票据。背书主要分三种:转让背书、背书制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了背书方式,并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的事项,而日期是相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有欠缺,背书仍然有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背书人均不记日期)。背书肯定应写在票据的背面,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通过背书转让的效力表现为三个方面:●权利转移的效力。背书生效后,被背书人从背书人手中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权利证明效力。背书制度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法律上就推定他为合法背书制度的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凭背书连续即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权利担保效力。背书生效后,背书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背书制度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一般要求的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中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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