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简称可交债,是指
上市公司的
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
债券。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可交债与可转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发行人和对股权的稀释效应的不同。前者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股东,而后者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本身;转股时,前者无股权稀释效应,而后者会稀释股权。在审批环节上,可交债主要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而可转债主要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显然,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而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增发)。前者适用特别程序,而后者适用普通程序(和增发、
IPO等一样)。在发行人的要求上,前者也要比后者宽松得多。 可交债和可转债另一个重大差异是,它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发债目的包括投资退出、
市值管理、资产
流动性管理等。《规定》中也没有对发行可交债的用途做出限制。而可转债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用于投资项目。 在条款的设置上,可交债和可转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我国可转债一般都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这样,在正股股价大幅下调时,为避免触发回售条款,上市公司一般会修正转股价。而对于可交债来说,如果在在正股股价大幅下调时向下修正换股价,则意味着发行人要追加股份。如果后市继续下跌,发行还得继续修正。这将使发行人陷于极为不利的境地,结果是“逢低
抛售”,与发行人的初衷背道而驰。显然,可交债触发回售条款时,发行人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持有人回售。 在交割方式上,可转债一般采用
股票交割。而可交债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三种交割方式。无减持意愿的发行人可选择现金交割。现金交割对股价的冲击较小。但是,当股价大幅上涨时,发行人也面临一定的
风险。《规定》中未提到交割方式,但我们认为应当给发行人更多的选择权。
以上就是论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张世新丨可交债与可转债并非仅一字之差,很多股民在了解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问题欢迎关注论股网!
本文标题地址来源:张世新丨可交债与可转债并非仅一字之差http://www.uggcorp.com/pzgs/53946.html
上一篇:830799丨金融债券
下一篇:002637丨债券市场国债套利实证分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