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历来重视对地方公债资金使用方向的管理,日本政府债券分析并在《地方自治法》中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支出项目的适债性和用途;而日本《地方财政法》也明确规定,日本政府债券“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必须以地方公债以外的收入作为财源”,即所谓的“适债性原则”。日本政府债券这也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原则上禁止发行赤字地方公债。
日本的《地方财政法》规定了适用于地方公债的范围:(1)交通、煤气、水道、医院和地铁等公共团体经营的企业(地方公营事业)所需要的经费;(2)日本政府债券向按照自治体行政目标设立的公共性较高的法人出资或者放款所需要的经费;(3)地方债还本付息所需要的经费;(4)灾害应急项目、灾后重建项目及救灾项目所需经费、文教设施、厚生福利设施、日本政府债券公园等公共设施,或者办公楼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这些设施的用地所需要的经费。1990年年底地方政府公债余额中,有28.4%属于地区综合开发事业债,9.9%属于义务教育设施建设事业债,日本政府债券6.8%属于公营住宅建设事业债,一般公共事业债和购买公共用地事业债分别占6.2%和3.4%。[插图]正是由于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法律制度很完善,日本的地方债使用比较规范,只能日本政府债券用于地方财政法和其他特别立法认可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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