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管理与利益相分离的信托基本原则,在信托设立之后,证券投资委托人与受益人均不得介入或干涉受托人依据信托法律与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证券投资两大法系均赋予了受托人极大的管理空间,使其享有几乎完全自主的管理能力。“信托的真正目的是将所有权中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赋予受托人,并将证券投资受益权和收益权赋予受益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财富的丰富,信托的功能与适用领域也在发生着变化,从传统的以转移财产为目的的民事信托而逐渐进入商业投资领域,追逐商业投资利润与信托财产的增值。19世纪以来,委托人将更加广泛的管理权交由受托人行使,特别是商业投资的领域中,人们并不要求受托人保留信托财产而是允许受托人在恰当的时候以合适的方式、证券投资价格处分信托财产并将利润再行投资。人们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将资产交由专业的受托人进行管理与经营,直至让渡出对财产管理和投资的全部权利,而仅保留消极地获得利益与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从市场角度来看,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市场基本规律的作用。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投资取决于对其受托人的“信任”,即相信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可以证券投资取得比自己直接从事投资经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由于专业技术与社会分工的缘由,专业的、有经验的受托人依赖其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可以证券投资弥补投资人自身专业技能与时间、精力的缺乏或者在具有多数投资人存在共同管理的困难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人减少风险和成本、增加投资收益的目标与愿望。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虽然具有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利,但从权利内容来看,也没有任何干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证券投资的权利,而仅得以获得收益与剩余财产,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及纠正其中的违法违约行为。
推荐阅读:股票分析网站,投资者盈利的秘密武器
以上就是论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股票分析网站丨证券投资指什么?证券投资分析,很多股民在了解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问题欢迎关注论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