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种经济事实,然而,在基金管理人领域中其却并非经济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我国基金管理人目前集中型的股权结构并非市场竞争的反映与后果。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基金市场、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基金管理人市场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必然具有集中化的特点。
目前我国法律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市场准入采取的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审批制(核准成立主义)、对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核准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不仅需要符合严格的特定的法定条件,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还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其后担任基金管理人还须再获得证监会的核准。可见,基金管理市场存在相当程度的“进入壁垒”,远没有形成竞争性格局。审批制虽然有利于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能力,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建立起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在信息披露不够完备的市场中有利于投资人的甄别,并且能够为主管机关提供调控与监管的有效手段与途径。但是,其负面影响必然是产生基金管理市场供给不足、已成立的基金管理人缺乏竞争能力与动力以及引发审批过程中的寻租腐败行为、扭曲资源配置的规则等,从而导致基金行业的主要竞争力还是牌照的价值,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整个行业还处于半垄断竞争阶段而非开放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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