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计算期间作出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列示。 (五)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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