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板
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
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中小企业板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盘中
换手率达到80%时,本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二、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涨幅与
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5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
停牌15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9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15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20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盘中涨幅是指盘中成交价格较股票发行价格的涨幅,开盘涨幅是指
开盘价格较股票发行价格的涨幅。 股票临时停牌时间跨越
收盘集合竞价开始时间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恢复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三、本所可视盘中交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本所对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对出现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等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账户,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 采取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在当日收市后向相关托管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尽快将《限制交易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五、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并积极配合本所的自律监管工作;对不尽责配合的会员,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6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深证会〔2006〕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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