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在本所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每只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的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二、每只证券涨跌限价的计算公式为(1±10%)×上一交易日收市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人民币(B股四舍五入至0.01港元)。 三、为了更客观地反映每只证券的收市价格,自本通知实施前一交易日起,每天公布的每只证券收市价的计算方式改为:该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格以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如该只证券无成交,其收市价为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五、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向投资者做好宣传工作,在日常交易中不得接受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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