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倌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按照上述规定,目前在国内,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就是惟一的规范的信托业.务主体,一般来说,信托业务也就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因此,并购融资的信托方式实际上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参与并购融资的方式。
1998年以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的混业经营型金融机构。1998年以来,国家对信托业进行了大调整和重新定位。“一法两则”出台后,信托业的定位得到明确,资产管理业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成为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D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供并购融资和并购财务顾问等业务,这些业务属于投资银行业务。如果资金来源为信托资金,则并购融资也属于资产管理的业务范畴。不论融资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信托资金,信托投资公司的并购融资业务均属其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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