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
我国公司法第28条、31条、84条、94条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有哪些类型?
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追缴出资、催告失权和损害赔偿。
(二)资本充实责任: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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