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每股收益规定与每股收益准则的区别如下:
一、制定颁布的主体不同。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遵循的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制定和颁布的;而每股收益准则则是由财政部制定和颁布的。正因为如此,两者之间的差异需要由两个部门协调才能解决。
二、每股收益包含的内容不同。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需要计算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公司应分别按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计算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不需要计算和列报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只需以净利润为基础。
三、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形式不同。
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列表的形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其中包括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并要求另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而不是将每股收益列入利润表正表,有关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也不是体现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将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列示,并且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及其计算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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