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权证(Warrant)在香港俗称“窝轮”。作为一种变相期权,认股权证筹资特有的优缺点已被证券市场公认为最高风险和最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工具之一。它认股权证的最大魅力在于其涨跌幅远远超越股票,单日升跌幅度可高达数倍、乃至数十倍,认股权证具有短期内快速积累财富的杠杆效应,正因为这种机会的存在,令数以万计的投资者趋之若鹜。实际上,Warrant按英文含义解析为“授权证”、“许可证”,即一种证明文件,犹如出入境通行证一般,持有人只有凭此证才有资格出境。同样,股票市场上的认股权证亦是一种权利证明,它认股权证是赋予投资者可在一定条件下,换取与其相对应的资产的权利。那为何又是期权的变相呢?由于认股权证在发行时就已确定了到期日,所以认股权证从发行上市交易开始到终止是有时间限制的,它是赋予了权证持有人在未来的特定期限内的一种权力。同时,认股权证是在股票市场交易、结算的投资产品,它有别于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普通期权产品。
例如:某工厂长年使用钢材作为其产品的生产材料,由于钢材价格在未来的一年内有可能继续上升,认股权证该工厂为了有效控制生产成本,遂与钢材生产商签订了一份认购钢材的期权合约,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价格为1800元/吨,并交付了10%的保证金。该协议约定于未来12个月内,无论钢材市场价格如何变动,钢材生产商都将以约定的价格,即1800元/吨向该工厂提供钢材。这是一份典型的期权合约,按照条款规定,如果钢材价格真的是于未来半年上涨很多,例如涨到2800元/吨,工厂依然有权力以1800元/吨的价格购进钢材,这样对工厂来说便有效地控制了生产成本,并且产品生产出来后随行就市,按理想价格销售,工厂的效益会得到提高。相反,如果钢材的价格不涨反跌,认股权证例如跌到1500元/吨,工厂便可以放弃执行合约,损失的只是10%的保证金,工厂可以选择以市价,从市场购进钢材维持生产经营,有效控制成本。从上面的例子来讲,执行与放弃合约的关键是在合约的条款,即合约的条件。
认股权证条款中的所谓“在一定条件下”便是指以预定的到期日与预定的行使价(或换股价)。换句话说,投资者要行使该权利,首先有时间上的限制,规定某年某月某日为最后到期日,过期则作废。其次,是“门槛”限制,即相关资产必须在规定的到期日,达到预先设定的某个具体价位水平或之上时,行使该权利才对权证持有者有利;相反,若相关资产没有达到预期的价格,权证持有人可以放弃该权利。因此,从这里我们可引伸出认股权证的定义:认股权证赋予持有人一个权利但非责任,可在预定的到期日,以预定的行使价,购买或沽出“相关资产”(如:股份、指数、商品、货币等)。以上是期权合约的总体概述。随着证券市场的创新与发展,根据期权合约的功能,认股权证就被衍生出来成为证券市场上一个大受欢迎的,应用于对冲、风险管理和投机交易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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