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中国从事投行业务之前,中国式投行特点介绍我们看过一些介绍成熟市场投资银行运作的书,中国式投行特点就会在入行后发现两者间的差别很大。随着境外成熟市场的投资银行产品更多的引入,我们会发现,干的似乎是同样的事,运作模式却有天壤之别。2020年正好是中国证券市场创建30周年。我把这30年里面,大部分内地投资银行在大部分时间内的运行模式称为“中国式投行”。“中国式投行”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投资银行既为发行人服务,也为监管服务,甚至首先为监管服务。通过审核是投资银行工作的首要出发点。
在中国式投行特点介绍监管导向上,发行监管部门基于对融资者(发行人)诚信和市场有效运行能力的不信任,一直对较多的投资银行产品采用实质性审核的方式。中国式投行特点既然是实质性审核,审核结果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那么通过审核就是投资银行最重要的事。尽管监管部门一直重申其审核结果不代表对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判断,但实际上是不希望审核有“漏网之鱼”,不希望出现造假、业绩“变脸”等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或者说为了避免“审核失效”的后果,要求投资银行不能仅为发行人的利益服务,而是首先担当审核功能的助手。这使得投资银行的工作目的不仅是发现发行人的价值,而且是通过尽调核实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甚至成为会计师、律师工作的复核者。这种审核助手的要求不仅体现在我们熟悉的IPO、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上,在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上也是如此。例如,上市公司并购资产是非常复杂的资本运作行为,需要投资银行的专业服务,中国式投行特点以便设计出更好的交易结构、达成更合理的协议、更好地完成交易后的整合。但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投资银行的角色被设计成“独立”财务顾问,而非国外常规的买方与卖方顾问。也就是说,投资银行不是完全出于上市公司的自身利益,而是被要求首先站在公众的角度来“监督和审视”这个交易,实际上还是要应实质性审核的要求,成为审核的参与者。这样就容易导致并购交易重审核而轻交易,重监督而轻整合,并不一定有利。由于是实质性审核,必然有大量的政策性要求,窗口指导是没有明文规定且时时变化的。这个时候,充当监管部门助手的另外一个职能就体现在要向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传递监管理念和这些政策性要求,并在工作中予以体现。能否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一些市场还不周知的政策,或者通过对既往案例、当前风向的总结来把握监管态度,成为投资银行“专业性”和业务能力高低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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