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使基金制度价值实现具有了可能性,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本质的必然要求——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在基金制度与法律规制中的地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是基金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而其投资目标与利益的实现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正是出于委托投资获利的驱动和现代证券投资的客观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制度赋予了基金管理人投资所需要的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利,以期实现制度的价值目标和长远发展。然而,“在这种投资模式中,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持有人之目标在于追求其基金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作为受托人的管理人之目标则是追求个人货币收入或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因而两者之间的目标并非同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了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而却不拥有基金经营的控制权;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的剩余控制权,但却不享有或享有很少的基金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如此不平衡的结构,必然会滋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如果不能对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衡,那么必然会导致管理人在事实上取得对基金财产的全面控制权与支配权,从而可能导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损害。究其根源,两者利益的固有冲突与信托制度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管理权的必然分离是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主要诱因。因此,基金管理人及其行为成为基金法制的要求核心与重点。、
如前所述,除通过信赖义务和基金治理对基金管理人行为加以规范以外,基金管理人内在意识和专业能力的提高与保证也直接影响着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选择与决策,从基金管理人而影响基金法制目标和基金制度价值的实现。而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企业法人属性决定了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与调整基金管理人内在意识与专业能力,基金管理人即通过内部治理的分权与制衡,从内在根本上减少或杜绝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或者使其难以从事相应的不当行为;通过内部制度的构造与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与保证必要的专业能力,或者说保证其专业能力的有效适用。通过如此法制,方可为基金投资人建立其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对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信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是基金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基金管理人良好的基金管理人治理为基金管理人正当、有效行为提供了可能性,是基金管理人制度规范的基础路径,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本质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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