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公司治理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相一致,因而对股权集中度经营者的权力制衡或者说监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如上所述,不同类型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力竞争力有所不同,股权集中度决定了参与治理与决定经营的主体与方法不同,从股权集中度而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的客观要求。如前所述,股权结构的集中化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必然性,也形成了当今世界的主流状态,是利益驱动规律作用的结果和投资人法律保护机制难以完善的自然因应。然而股权集中度这种客观产生的发展趋势与状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率? 是否更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 或者说,大股东治理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然而,在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的公司中,控股股东治理却同时存在诸多负面效应,诸如:其一,控股股东对私有利益的追求可能会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且,“大股东的股权优势越明显,这种可能就越大”。如前所述,控制权与所有权并非严格对称。股权的集中产生了监督经营者、行使决策权等方面的效率与优势,但是,其监督、决策不仅是为了实现控制权的共有收益,而且还包括了相应的私有收益,而其对自身利益,尤其是其他股东不能享有的私有收益的追求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控股股东拥有事实上扩大的控制权,这往往会导致控股股东的利益分配权实际上优先于小股东的利益分配权。”[42]在其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理性而作出的最优选择之下所攫取的私有收益越多,那么公司的可分配现金流就越少,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应得利益遭受侵害的程度就越高。而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在公司制度与私法制度下却无相应的权力、能力与信息与之相抗衡。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提高了公司的融资困难。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而必然谨慎行为或提高要价。“债权硬预算约束的特点,使其具有特殊的约束功能。”但是,“如果外部债权融资不能到位,这种债权的监督和约束功能将无从发挥,从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其三,控股股东治理中仍存在相当程度的内部人控制下的代理问题。在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情形下,如公司的经理即是大股东本人,那么如前所述,传统的代理成本就应当为零。但是由于私有利益的存在,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与大股东之间仍非一致而存在监督的必要。而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权力、股权集中度信息的缺失和监督成本的高昂,客观上难以实现对经理的监督。如公司的经理并非大股东本人,那么如前所述,大股东具有监督的有效激励和能力,可以实现监督的目标。但是,上述分析的前提是大股东必须“大”到足够程度,才能使其监督收益能够大于监督成本。而且,大量研究发现,大股东不仅通过监督管理者以提升公司价值来获取资本收益,还会通过与管理者合谋来转移公司资产或获取其他利益。在合谋的情况下,不仅不会强化大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而且还会弱化大股东的监督强度。原因在于大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占与私有利益的攫取都离不开管理者的帮助和支持,那么大股东获得这样的帮助和支持就必须给予回报。回报的方式无非提供过高的报酬,或者放弃部分对管理者的监督。显然,后者更具有吸引力。
可见,集中的股权结构一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分散股权结构下股东内部监督的困难、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但却在另一方面股权集中度不可避免地为了获取更多的私有利益而造成了对小股东、债权人的盘剥。其具有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并且,这两个方面的效应都相当明显和影响重大。与此同时,不同的股权结构和由此而形成的权力对比,也决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问题。分散股权结构下的所有者——管理者的代理问题在集中股权结构下已经演变为大股东——小股东的代理问题,或者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构成了股权集中的公司中的主要矛盾。笔者认为,从抽象意义上来考量,实难以评判股权集中结构是好是坏,在利弊上孰高孰低、与分散股权结构孰优孰劣,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股权集中度以不同的市场、不同的时间、不同类型的公司与其特殊的需求来加以衡量,以求验证出相应的最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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