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投资者信托资金的受托人,负有为机构投资者(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管理者信托资金的受托人,负有为管理层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两个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往往存在冲突,按上述方案设计,最典型的情况是,上市公司经营效益具有波动性,一且目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下滑,或出现暂时亏损,投资者要求立即变现股权,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而管理层此时需要的是投资者能够给予还贷宽限,尽量避免变现股权,以给管理层收购收购提供成功的可能。
从本质上说,机构投资者和管理层的利益是一致的, 都是想借助于经营管理水平的大幅提升,使目标公司的收益获得大幅增长,直接或间接分享其收益。从这个角度说,投资者和管理层能够找到双方最大利益的均衡点。因此,双方可以在信托计划中达成协议,确定在利益发生冲突时,解决方案和程序。
为确保双方利益的均衡,可以考虑由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才能对股权进行变现。引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这- -中立第三方,可以最大限度地平衡投资者和管理层的利益冲突。
以上就是论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688132丨如何避免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很多股民在了解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问题欢迎关注论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