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由于持有股票而拥有的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公司重大决策就包括股东可以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公司重大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重大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重大决策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公司重大决策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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