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交易市场,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金融债券、外币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债券上市,是指企业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二章 企业债券的上市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 四、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五、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 六、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七、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九、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十、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一万人。 十一、其他。 第三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申请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且最近财务报表日期距企业债券上市日不得超过九个月。 二、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考。 三、无纸化发行的应完成发行债券的托管工作;有纸化发行,须完成实物债券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四、无纸化发行债券持有人的软盘。 五、其他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表。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四、债券章程。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六、发行方案。 七、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八、债券样张两套(有纸化发行)。 九、发行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债券发行结束报告。 十一、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十二、债券发行资金到位验资报告。 十三、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十四、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十五、其它。 第四章 上市公告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七条 发行人应按以下格式和要求编制债券上市公告书 ( )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上市时间: 上市地: 一、债券发行概况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债券发行总面额;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3.债券发行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4.发行对象; 5.债券面额; 6.期限; 7.年利率及计息方法; 8.债券信用等级; 9.发行方式及发行区域; 10.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11.还本付息方式; 二、发行人简介 1.发行人法定名称; 2.发行人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3.发行人注册资本; 4.发行人法定代表人; 5.发行人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6.发行人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7.发行人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 8.市场的风险控制。 三、发行人债项 本节陈述发行人在特定日期(指最新一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主要借款情况,包括银行借款、公司债、内部人员和关联人贷款以及或有负债、主要合同承诺。 四、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节列示发行人主要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终止日距企业债券上市日不得超过九个月。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总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 (2)、损益表主要数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2、主要财务指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总资产 (4)、利息偿还倍数=(税前利润+全年利息支付总额)/全年利息支付总额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五、担保人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总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 2.损益表主要数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六、募集资金的运用 七、有关当事人简介 本节列出下列有关当事人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这些当事人中负责本次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联系人姓名: 1.主承销商 2.担保人 3.信用评估机构 4.会计师事务所 5.上市证券交易所 6.发行人咨询服务项目 部门: 地址: 电话: 传真: 八、重大事项揭示 第五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获准 第八条 申请企业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 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含混不清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 申请企业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其企业债券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条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及全部申报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所将审核意见及拟订的上市时间会同相关审批文件一 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第十二条 企业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其企业债券上市三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六章 持续性义务 第十四条 获准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最迟在上市的三天前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季或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十五条 获准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有下列情况的,须及时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并依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新的企业债券发行。 二、发行人收购、兼并或改组。 三、发生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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