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先应是投资者的福地
一个以“创业”、“创新”名义即将开启的市场,赢得了热烈掌声。
掌声来自“直接利益关联者”:它们是上千家排好队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上市将为它们带来成本低廉的宝贵资本,为创业者带来丰厚回报;它们是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资本,创业板开启了它们退出的绝佳通道;它们是保荐机构、销售渠道等所有为市场服务的中介,新市场意味着新机遇、新的盈利空间。
掌声也来自宏大的诉求和期许。这些期许包括,经济危机背景下,创业板的开启将扩大民间投资,中小企业将直接受惠,有利于扩大内需和缓解就业。这些期许还包括,创业板为自主创新和成长型企业提供服务,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正是上述“意义”的存在,创业板诞生才具备迫切性和合理性。但是,所有的意义和价值都必须通过一个常识衍生出来,就是这个市场首先必须是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回报的地方(股票学习网 )。
如果把上市企业和中介看成“卖方”,所有即将参与这个市场的投资者就是“买方”。20世纪90年代初,基于历史局限性,中国证券市场的设计者们更多只是从“卖方”角度出发,设计了一个背负沉重包袱行走十余年的主板市场。这段历史中,“买方”利益屡屡遭遇侵犯,证券市场几度丧失融资等基本功能。创业板在总结主板市场十余年发展历史基础上设立,比较主板市场,创业板风险更大、监管更难、评估等技术含量更复杂,这也是这个市场屡屡被推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个市场即将开启之际,有必要提醒监管者和所有“卖方”,“买方”应该得到更充分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力度应该更大。爱护投资者是这个市场能否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点。
创业板承载着推动产业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负,落实这些宏大诉求,零基础学炒股,关键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资源有限的情况,当人们给予某些企业特殊资格,让它们获得更低成本资金,以便更快更好发展时,必然要求这些企业具备某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被“上市条件”所定义,具体包括它们的规模、持续盈利能力等历史记录,以及它们未来增长潜力的评估和描述。
投资者不会因为响应产业升级而参与市场,资本追捧的是盈利能力和成长空间。正是资本的这种禀性,实现了资源向成长性企业聚集,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因此,定义“上市条件”时,应该更多站在“买方”角度而非“产业升级”等宏大诉求。具体而言,“产业升级”可以通过税收、土地优惠等方式加以引导,如果符合产业政策,“买方”只需在招股说明书中客观描述即可。说到底,创业板承载的宏大诉求必须通过投资人的合理回报才能实现,如果反过来把宏大诉求作为前置条件,以确定谁能否上市,则完全可能事与愿违。
创业板能否成为投资福地,需要在发行环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更多制度性创新。从10年前设计创业板市场开始,有关方面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已经作出巨大努力,但是,鉴于整体法制环境、监管环境远未完善等原因,创业板市场所蕴涵的系统性风险不可小视。而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提高执行的质量,则应该是所有制度建设和环境改善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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