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基本概念,信用卡的基本。刑法领域对于信用卡犯罪中的“信用卡”概念界定一度曾存在一定分歧,信用卡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对于伪造或者利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信用卡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有的案件按照信用卡犯罪处理,信用卡有的按照金融凭证犯罪处理,信用卡有的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有的未作处理.之所以会产生分歧,信用卡就在于刑法领域关于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和1997年的刑法典对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信用卡均是建立在对“信用卡”作广义理解的基础上,而1999年《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对于信用卡内涵的修改,信用卡是否应改变刑法领域“信用卡”概念的构成,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信用卡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领域“信用卡”的概念,信用卡属于广义的信用卡,利用借记卡或其他新品种信用卡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这一立法解释明晰了刑法领域信用卡的内涵,有利于统一执法,信用卡也有利于更好地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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