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公示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比如房屋继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宣传广告中的网络红包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告诉记者,该文出台的大背景,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还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继续。改革前的个税法,有包括“其他所得”在内的11类所得,但是改革后,“其他所得”被取消,这就导致以前按照“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些所得,面临没有适用“税目”的问题。
王冬生之前曾经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一直专注于税收的研究,他告诉记者,将“其他所得”重新归入目前征税的所得类型,将担保收入、受赠房屋、自非本单位取得的礼品和网络红包,归入“偶然所得”。将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归入“工资薪金”。对给有关个人支付上述所得的单位而言,不要误以为新个税法没有“其他所得”,就可以不扣税了。尤其需要重视的是,给非本单位人员支付的网络红包,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20%的个税。如果不扣缴,很容易被查到,将留下巨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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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提出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公告也明确了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别是(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公告也提出了,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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